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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项目竞争性谈判,投标商二轮报价大写错了,小写对,是否可以判为重大失误做废标处理误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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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项目竞争性谈判,投标商二轮报价大写错了,小写对,是否可以判为重大失误做废标处理误做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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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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