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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引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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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引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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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引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也就是128天。

二、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而言之,按照规定,女职工引产产假的长短与怀孕宝宝的月龄有关,月龄越长,引产假也会相续延长,详细内容可参考全文。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职工引产假多少天问题的全部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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