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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放狠招,刑事手段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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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放狠招,刑事手段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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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是老百姓打官司结束后头大上火的执行难。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联合惩戒体系建设等多项举措,让人民群众着实看到了执行破冰的曙光,真切体会到了胜诉权益兑现的获得感。

但解决执行难非一日之功,“老赖”带来的执行负面效应也非一日之寒。

在多项限高、惩戒面前,很多“老赖”之所以仍然“赖”得狂妄自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源于“赖”的代价不够重,没有达到切肤之痛。

大家都知道,如果某种行为涉嫌犯罪了,那么,即使是赖皮的“老赖”可能也会肝颤吧。这里笔者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简谈下拒执罪——惩治“老赖”的狠招,但愿能给饱受执行难摧残的劳苦大众一点启发和提示。

拒执罪的刑法渊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如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保护的法益是裁判的权威性,是为规避生效法律文书沦为“法律白条”,有效遏制“僵尸案件”频频出现。拒执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拒执罪的客观不法方面体现出逃避和对抗性,单纯的消极不履行不在罪状之列。

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讲,拒执罪是专治真正的“老赖”,是为赖而“赖”的克星。拒执罪情节严重知多少(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律师建议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拒执罪的自诉渠道已然畅开,拒执罪确系打击“老赖”的最强有力手段。

但不可回避的是,拒执罪在具体控告或自诉过程中,在证据材料收集、甄别、固定、保存方面需要具备较好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在其他部门法无法有效规制危害行为时,及时动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是为必需。惩治“老赖”,拒执罪用好了,可能“老赖”们就真的要颤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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