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关乎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冤假错案的产生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当遇到刑事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向上申诉,那么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 小编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理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十九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四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三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当改变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第四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十七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到提请抗诉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报请检察长审批。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属于冤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第五十三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并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在处理刑事冤假错案申诉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尽可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冤假错案越少,我们离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就会越来越近。
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关乎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冤假错案的产生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当遇到刑事冤假错案的时候,我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向上申诉,那么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有哪些,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3)被羁押人员(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封存手续。2、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
一、有违法记录算不算有案底 1、有违法记录不算有案底。违法一般会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在处罚机关留有违法记录,但不记入个人档案,不会留下案底。 2、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
社保缴费年限是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费的第一个月起计算的;如果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暂停缴费的,缴费年限中止计算;之后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则缴费年限继续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
一、刑事诉讼法翻译人员
关于产前假的规定有哪些? 吴勇波律师解析:对于产前假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是没有国家规定假期的,只是在全国一些地方有些特别规定,例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一、食品临期多久的是不能销售 1、食品临期多久不能销售具体如下: (1)保质期大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保质期十分之一时长,禁卖; (2)保质期小于等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30天,禁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非法行医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村宅基地是按照建制整体归某一地区的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这里生活的农业户口以家庭为单位获得一片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可以用于建造房屋、搭建生产设施,在宅基地上建造需要提前获得批准。一、法律上农村宅基地的概念是什么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农转非后土地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此规定,一般一个家庭单个人口转成非农业
法律分析:工作满15年劳动法规定有:劳动者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调解或者仲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
一、机动车年检新规定有哪些?(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
1、《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2、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胎生的时候父母是没有婚姻关系,他们出生后也会被人冠上私生子的身份,很多非婚生子女甚至会因为自己的身份而自卑等等,会特别的沮丧。那么,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呢?1、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来继承财产。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停尸费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停尸费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办案需要的,相关费用由办案机关承担;如果家属领回后没有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家属一方承担,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因犯罪造成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家属一方也可以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由被告人承担,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出判决。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