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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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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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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哪些人来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职务的不同,做出回避决定的人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自行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果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如果不应当回避的,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让其回避了,又会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在回避问题上,必须有人来对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法律咨询,欢迎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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