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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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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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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法律责任

虚开普通发票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所规定的虚开对象是上述两类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入刑,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罪名为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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