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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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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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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疆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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