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0日,原告魏XX与被告张XX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同时盖有魏XX所在公司公章及其个人签名),约定张XX将1.619亩承包地租给魏XX耕种,租期十年(201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租金一年1295元于每年3月15日之前付清,同时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如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由被告张XX领取,所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原告魏XX领取。
合同签订后原告魏XX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至2018年,并在租赁土地上全部种植云杉。2018年11月租赁土地被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与附着物补偿费政府全部发放给被告,后魏XX多次要求被告张XX支付附着物补偿费,被告张XX却仅支付35602元,剩余142411.9元拒不支付。
本律师为原告魏XX诉讼代理人。
二、各方主要证据、律师意见及判决结果
1、张XX主要证据:村委会、镇政府书面证明,双方就租赁被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分配曾经协商达成过口头协议,现再无纠纷。
魏XX主要证据: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书面证明,临洮县XX公司与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12年拆迁公司被注销后,所有权利义务由临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行使。
签订的租地协议是魏XX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拆迁公司不主张权利与该办公室及拆迁公司无关。
2.律师意见:
(1)《土地承包法》第32、37条规定,承包地可以依法出租、转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张XX提交的证明是在2019年4月出具,但双方协商是在2019年1月当时并,该证明并不能真实、详细反映当时的情况,且也没有书面协议,该证明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从协议形式上看同时有魏XX所在公司公章及其个人签名,但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征收办公室已明确不主张权利,且协议有明确约定补偿归属,即原告魏XX为合法权利人,地上附着物补偿应当由原告魏XX享有。
3.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XX返还所承包1.619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2411.9元。三、法律知识提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进行承包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等,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给谁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农村土地不能由承包方自己买卖。如果承包方要转让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同意。不过,这种承包地一般是不允许拿去出卖的。但承包方可以采取转包的形式转包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
一、民法典规定土地流转后被征收后土地补偿给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
村里只有部分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分给全村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部分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款也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征地补偿款应该分配给全村的人。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
青苗费补偿标准 名称等别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包括蔬菜、瓜类、草莓)备注一130015004000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 3.蔬菜包括茄果类和叶菜类。二110013003600三96011003400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名称标 准
您好,如果是自己有承包证书的承包土地,在不影响其他人承包地块正常使用,不对原土地性质进行大幅度改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出租,并不强制必须有村委签字盖章。
一、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费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车辆被撞,对方全责,但是一直不给修车,请问怎么起诉?车辆被撞,无论哪方责任都是自己出钱先修车的,然后再找保险公司要钱。对方全责可以找保险公司或者到4S店定损,然后自己出钱去修车,凭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单、维修清单、发票找对方赔偿,对方的保险公司会根据警方判定的责任划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全责不给钱,最好通过法律途径把对方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让法院来判决。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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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当事人的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给第三人的救济途径裁判要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以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无效以及村委会又将该承包地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为由,诉请撤销行政机关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先解决作为该登记行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第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未得到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这个丧葬费发放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去世人员抚恤金发放间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两三个月,有的则半年的时间,各个单位规定都有所不同。 领取丧葬费期限为1年。 向社保局提供死亡证明等必要文件,社保审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组织依据当地限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汤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宁,广西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被告廖某是柳州市某村村民,原告汤某是柳州市城镇居民。2002年2月2日,原告汤某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合资建房协议书》,约定因被告廖某资金不足因此与原告汤某共同出资,在被告廖某所有的宅基地建造一栋房屋。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被告廖某出资建第一层、第二层,原告汤某出资建第一、二、三层厨房卫生间,以及第三层、第四层
? 裁判要点1.赔偿标准的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标准)。(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
国有企业的土地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国有企业的土地是通过出让的途径取得,是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人的,如果是划拨取得的,出租时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
如果你确实不知情,原则上没有影响的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1、归个人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即收归国家所有。这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异曲同工。房屋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具有一体化特色,处分其中一项权利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当然,我国存在多种土地使用权,一概而论并不恰当。仅就城市而言可能就存在好几种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不同决定了依附其上的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不同情况时要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