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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允许安装充电桩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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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允许安装充电桩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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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势头发展迅猛,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家正在积极部署新能源战略,以期在新的能源赛道上占得先机。从公民个人角度来看,新能源汽车驾驶舒适性和经济性是传统燃油车不能比拟的。

但是选择新能源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里程焦虑,因为众所周知,主流纯电新能源车的实际续航里程一般在300-500之间,这样,在自家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现实的情况是,在小区自己购买或者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电力公司的规定,需要小区物业同意安装的许可证明材料,需要小区物业的同意。

而此时,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要么从回避责任考虑,要么想从中索要好处,往往对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不予配合,或者直接拒绝,使得业主在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道路坎坷。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决定业主安装充电桩呢?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电力公司要求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承诺的依据在哪?笔者认为,业主选择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不影响其他业主或者公共区域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本质上不需要经过物业公司的许可。

但实际上充电桩涉及电力设备扩容的问题,对小区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是有一定的影响的,特别是老旧小区。同时,充电桩带来的消防隐患以及卫生、交通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都是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电力公司贸然安装充电桩将会给将来的矛盾的爆发买下各种隐患。

所以,电力公司从规避风险和责任的角度出发,要求物业公司先出具同意安装的承诺才予以安装是能够理解的。

第二个问题,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阻止业主安装充电桩该如何维权?笔者认为,物业作为小区全体小区业主聘请的专门管理小区的服务公司,应该服务小区的消防、卫生、交通提供全面的管理和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业主安装充电桩确认能妨碍小区消防、卫生或者阻碍交通,物业有权力予以制止。

但物业公司若不能提供证据,业主应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承诺,对此,有判例可循。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刘凡作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

本案所涉车位,其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刘凡购买的理想牌小汽车符合该用途,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故案涉车辆可以停放至该车位。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刘凡购买的理想牌汽车,其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能,废气排放少,不单纯依赖化石能源,较燃油车辆更为清洁环保。

而缺少充电桩这一设施,会对刘凡使用该汽车带来不便,从而降低其使用该汽车的频率和里程,亦难以利用电能。刘凡因此所减少使用的清洁能源,将会转移至燃油汽车上实现,由此带来的尾气排放,会增加生态环境的负担。

因此,给刘凡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提供便利,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上述民法原则出发,应当将充电桩视为充电汽车实现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设施。

同时,本案所涉充电桩并非可移动设备,需要固定安装使用。因此,刘凡有权申请供电部门及汽车4s店为其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物业公司抗辩刘凡安装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物业公司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利益,未提倡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当得到提倡。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同意刘凡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已经将绿色环保的理念通过法条写入法律条文,将来的民事判决可直接该条款作为裁判依据。本案法官也是援引了该理念作为裁判依据之一,但更重要的还是从物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结合证据规则判断物业公司有无正当抗辩理由作出的判决,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最后一点需要补充的是业主租赁的车位和买断的车位在申请充电桩时是否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即便买断的车位相当一部分也是没有产权证的,有产权证的车位在现实中仅占小部分,买断车位但没有产权证的业主本质上也是长期租赁车位,如果将允许安装充电桩的对象限定在有产权证的车位将会极大的阻碍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以及国家新能源战略的实施。

实际上,允许在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不影响真正的车位所有权人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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