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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纪委发《关于对全区公职人员涉嫌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后的又一项重要任务,能够让干部职工不利用职权谋私,保持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干净的行政环境。
为了确保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经商办企业问题整顿工作会议,成立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使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明政策,自查自纠
按照《公务员法》和《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务于212月1日前一律从企业退出;不愿意退出的,按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离职、停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
我中心在职人员人,其中科级干部人,一般干部人,为了使经商办企业清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中心采取领导干部自查、领导小组调查的方式,经查实,我中心无经商办企业人员。
三、公示结果,加强监管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中心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不反弹。
1.公示本次经商办企业清查结果。
2.建立中心经商办企业人员举报机制,干部群众监督,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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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开展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县中心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
中心对照文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现把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召开了党组办公会议,贯彻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对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进行了宣传、部署。
二、统一思想,措施得力。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文件精神,树立系统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填报,公示上报。
党组要求登记对象如实填写《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登记报告表》和个人承诺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报告的事项办理。
对中心1名正科级干部、2名副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核查。核查发现,中心3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没有1人参与经商办企业、没有1人存在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情况的现象、没有1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现象。
并与5月16日至5月18日将登记内容和举报电话在中心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四、重温规定、提高认识。
通过这次行动在系统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领会《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教育领导干部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高效服务,为的快速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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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我镇对干部职工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
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纪发文件精神,并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任务,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同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对于经商办企业等违规问题的认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
二、开展自查自纠
我镇认真对照上级关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是否进行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
我镇共有干部职工89人,由干部职工本人填写《公职人员从业情况登记表》89份,坚持做到“零报告”。
三、自查自纠结果
通过自查和调查核实,我镇没有干部职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也没有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非在编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不需要处理,这是合法的行为。非在编公职人员可以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其中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一、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什么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我国的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
__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报告根据县教体局[20__]581号文件,__组织_所学校_人遵照中共__县纪委《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20__]5号)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全员动员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教体局[20__]581号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公务员法》,应当受到处罚。一般情形下,公务员会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退休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但是有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
律师解答退休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但具有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
退休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但是有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
退休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但是有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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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办企业,但是有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公务员也不能够经商办企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会受到处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
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因为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公务员也不能够经商办企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会受到处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
1、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2、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2、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