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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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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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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适用范围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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