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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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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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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主观故意属于心理状态范畴,仅被告人自己清楚,心理状态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犯意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这也是很多诈骗案件控辩双方的必争之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以前曾参加过“民族大业”活动。2018年9月左右,所谓的“海外老人李某某”与马某联系,称有海外民族资产需要解冻,让马某成立基金会进行解冻。

马宝林伙同王某、蔡某、杨某等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深林基金会,谎称深林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

经统计,马某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经审理,本案多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民族资产解冻”这种骗局,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其中不乏马某这样的参与者,在被警方抓捕归案后始终声称并不知道 “民族资产解冻”是骗局,自己本身也是受害人,对于马某等这样的参与者法院会着重审查其对“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真实性的主观认知。

具体到本案:

(1)各被告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深林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

(2)各被告人未对“海外老人李某某”的身份加以核实、辨别,便成立、加入深林基金会,积极发展会员,并宣称投入几十元、数百元就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回报,鼓动会员交纳报单费;

(3)各被告人在报单过程中,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曾被冻结,马某收取报单费的银行账户也曾被冻结,在马宝林失联后,其他被告人为逃避打击重新组建或加入微信群继续报单。

(4)“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

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可以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深林基金会是诈骗组织。

另有案例,被告人张某某多年前就接触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其打款报单一个星期之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就怀疑自己被骗,之后,张某某在缴纳多个项目费用后一直没有回报,也对此产生过怀疑。

但在此情况下,其仍然执迷不悟,继续宣传报单,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长达六个月以上,最终也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综上,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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