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年底时收到外专局拨给我单位一些外国专家的补贴(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机票、生活补贴等),因我局并不知道年底会给我们这笔拨款,在外国专家机票及每月生活补贴发生时,我们就直接计入了费用,请问我们现在收到了此款项如何处理?(收到钱和已列支的相等的)我们收到政府对项目的补助款,如何财务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1、因此笔财政补贴收入的相关费用贵企业已提前作为费用列支了,那么现在收到此款项可直接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再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2、收到财政专项用途款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专项用途款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如果贵企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在收到专项款的当期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以后的费用支出或者计算的折旧、摊销也可以扣除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
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安排工作依旧是要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上买到三无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维权:(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以向网站客服投诉)(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由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来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高考发现作弊,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处理如下: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
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方式有哪些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同时附有明确的使用条件,政府在批准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目前,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
出现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 二、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果因为抢救伤员发生了位置变动的,应当标明。 三、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在道路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流程如下:一、公开招标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处理房屋租客扰民的情况,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环保部门、人民法院调解处理。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对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产生的后果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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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工伤应如何处理以及有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如何处理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1、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的处理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以何种解释为准;协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规定或者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理解上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确定;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解。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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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驳回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一般检察院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最后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通常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一、再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1、原因不同,是因为当事人不服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再审是因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提起方式不同,二审上诉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