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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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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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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1、什么是“寻衅滋事”?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结伙斗殴、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强占或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等行为的,都属于“寻衅滋事”。

 

2、如何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程度的,一般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拘留和罚款。

如果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程度的,则属于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等刑罚措施。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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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蓓律师   咨询电话:1821708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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