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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腐2000万退赃8000万获判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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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腐2000万退赃8000万获判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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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本案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是2000多万,被告人退赔了8000多万,因为被告人把犯罪所得拿去投资理财个人消费,金额还增长了6000多万。

多退赔的部分不是因为有贪污罪行检察院没有指控,被告人已经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而且,根据刑法法理和刑事法律规定,犯罪所得的投资收益应该被追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最高院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其中刑事案件涉及贪污罪的至少有6起都提到了积极退赃。

为什么积极退赃那么重要?因为这中间有一个法经济学问题——查办受贿犯罪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问题。

随着刑事诉讼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对诉讼证据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使得对于职务犯罪查办难度增加,司法成本增大。

这方面法律界一直都有一个博弈,不管是刑事法律规定,还是实务中的办案机关,实际上都对行贿与受贿案件给予了积极配合办案的从轻或者减轻对待,就是为了给予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机会,同时也能够降低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的时间成本。

积极退赃就是受贿犯罪的官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将曾经在任职过程中收受的贿赂退回,从而让办案机关可以有更多时间办理更多的案件,毕竟现在案件积压的压力是所有办案部门都要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看来,“贪腐2千多万退赃8千多万”如果确实属于投资理财的原因,那么视其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而在量刑上获得轻判,是合情合理的。

虽然不能否认这可能是一种辩护策略,即以多退赃款换刑期,但事实上也确实挽回了不少损失。从判决结果看,祝某某因为多退赃款而获得的轻判是十分有限的,公众也不必担心影响司法公正。

总刑期16年,数罪并罚之后判13年,依然是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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