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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继承|什么是“防儿媳女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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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继承|什么是“防儿媳女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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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防儿媳女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是默认设定,“分别所有”是例外。因此,婚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上面的法条一目了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儿子女儿继承的财产就是其和儿媳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成为儿媳女婿的共同财产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儿子女儿们一旦和其配偶离婚,父母们辛苦创造、传承给儿女的财产可能被儿媳女婿分走一半。

可见,为什么要防儿媳女婿,背后的原因其实是怕他/她们离婚。过去的10年,中国的粗结婚率连年下跌,粗离婚率逐年高涨,婚姻作为维系家庭的法律纽带变得愈发脆弱,老一辈们都被吓怕了。

因为害怕,所以得防。

怎么防儿媳女婿?

既然99%的人都在防儿媳女婿,说明这是“人心所向”,财富管理行业既然强调以人为本,就必须要回归人性、直面人性。客户坚持要防,我们也不得不防,得防的合理,防的巧妙,这才是专业的体现。

立遗嘱时防儿媳女婿,是传承安排中的基础考量,但遗嘱要等到人死后才生效,这个条款有没有效果(能不能防得住儿媳女婿要看遗嘱立的是否专业有效),自己是不可能知道了。

实践中更多的需求在于:人活着时,怎么防儿媳女婿?简单整理以下干货,供大家参考:

一、为儿女买房,如何防女婿儿媳?

此处列举几大干货心得(篇幅关系,法条就不列了):

1、 能在婚前买,绝不婚后买。因为婚前买,视为对子女单方赠与,婚后买一般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赠与;

2、 若只能在婚后买,则能全款就不要分期。因为婚后买房,除非父母全款付清,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不了解这一条的,可以翻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3、 可以尝试让子女签个婚前协议。法律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丑话说在前面,签个婚姻协议(至少把父母赠与或自己代持的财产说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下越来越多人理解并接受这个道理了;

4、 如果以上都做不到,父母可以尝试和子女(配偶一起签)签个借款协议。子女没钱买房,爸妈借给你买,买了房子是你们共同的,爸妈管不着。

但日后若你们离婚,那对不起了,分房子前请先把爸妈的借款还掉;

5、 如果借款协议也签不了,可以做个单方赠与公证,“偷偷”的做(不需要让子女配偶知道),成本高了点,但起码有效果,还不伤感情;

6、 如果以上都不行,那建议你来问问明月律师。

二、为儿女买车,如何防儿媳女婿?

绝大多数建议可以参照买房的建议,但也有例外:

1、 子女婚内买车,父母要赞助的,哪怕是全款,一般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为车主只能登记为一个人,客观上没法写两个人名字)。

所以父母真的决定要赞助,必须要手动做些安排,要不然子女离婚,车辆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掉的风险恐难避免;

2、 从价值变动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借款,就不要单方赠与。很简单的道理,房子会升值,车辆会贬值。

三、为儿女买保险,如何防儿媳女婿?

1、多买意外险、健康险、终身寿险,少买年金险。因为你为子女买了不同的保险,子女收到保险金(理赔款)的性质就不同,归属也是不同的;

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如果一定要买年金险,最好事先配一份《赠与协议》,设定一个防女婿儿媳条款,明确讲清楚,这是仅赠与自己子女,与其配偶无关。

四、企业股权传承给子女,如何防儿媳女婿?

1、婚前协议必不可少,理由不再赘述;

2、章程安排不可或缺,因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根本大法,章程写的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条: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股权传承,是个长期系统工程,无法一劳永逸,需要与时俱进、动态调整。

五、设立家族信托,如何防儿媳女婿?

1、设立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发生转移。财产权都转移了,遗产继承的程序直接就略去了。既然不需要走遗产继承的程序,子女争遗产、配偶分遗产的风险也就不复存在了。

2、信托财产(及收益)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来分配给受益人,为防止受益人配偶来争产,可以在信托协议中设置“防儿媳女婿”条款,也可以在信托协议中加一份《声明》作为附件,条款可以这样写:

“本人设立本信托并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本信托中分配给本信托项下的所有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均仅分配给受益人本人,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若受益人获取本信托分配的信托利益时已经结婚的,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亦仅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曾有人说,99%的人在防儿媳防女婿,是不是社会“病”了?其实出现上述问题,更主要的原因,是法律老旧了,现有的夫妻共同婚姻财产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了,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争议、防儿媳女婿条款甚至买房加名纠纷等系列怪现象,根源都在于此。

比如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制度就非共同制而是分别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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