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什么是公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
(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 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 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注意:依据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有哪些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
刑事案件委托人范围有什么要求吗律师因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亲属或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律师的人主要包括:(一)、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
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1、共用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3、业主共有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4、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5、以及其他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会影响个人政审,只有作出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程度。醉驾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追诉时效已过,犯罪情节轻微等。 一、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影响个人政审吗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不会影响个人政审,只有自己或家人触及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才会影响政审。醉驾不起诉即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
遗属是指无生活来源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祖父母、父母、配偶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2)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人体捐献的条件需要秉承自愿的原则,先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然后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通过。人体捐献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一、人体捐献的条件有哪些 人体捐献有以下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活体器官的,应当有书面证明。 3.自然人
事业单位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处分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 一、事业单位人员免于刑事处罚如何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处分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司纷纷成立,很多人都开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那么个体经营的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体经营的范围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
现在开始公司的类型越来越多,其中商贸公司就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很广,可以销售多种产品,这样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不用担心超出了经营范围,导致受到工商处罚,很多人对于具体的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不是很了解,那么商贸公司经营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贸公司经营的范围有哪些 1、百货。 2、文化办公用品(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大家也是知道的,在我们国家,也越来越来多的人们逐渐关注到法律援助这一方面的内容,那具体,法律援助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帮助。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会发生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况,那么治安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部门行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 管辖、地域
报案后是否能撤销案件的确定方式:如果是自诉案件是能销案的,公诉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能销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案件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县以上的人大代表,乡以及乡以上的政府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 3、秘密选举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