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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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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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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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