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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说法,对方已经给与了一定的赔偿,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再赔偿精神损失费了此话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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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说法,对方已经给与了一定的赔偿,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再赔偿精神损失费了此话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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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交通事故,在驾驶员赔偿损失后,向驾驶员出具谅解书,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必须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已经给予了一定的赔偿,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再赔偿精神损失费了”,此话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是错误的。

无论个人赔偿多少,都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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