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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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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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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律师与公司合作共同创办律师事务所是可行的,因为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或单独设立,但公司可以与律师签订合伙协议作为隐名的实际出资人来共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单独作为出资人组织几名律师来设立律师事务所。

公司参与或单独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长期发展是有意无害的,对律师事务所发展也是有利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供合作者参考。

一、企业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能够给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成本远低于企业内部设立法务部门的成本,具体优势如下:

。目前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趋于饱和,百分之二十的律师做了百分之八十的律师业务,剩下的百分之八十的律师却只能做百分之二十的律师业务,年轻律师业务量较少,收入较低,同时律师自身的素质是很高的,按照现在的司法考试制度没有本科学历基本上是不能参加报名考试的,也就是说进入律师行业门槛是很高的,闲置的律师实际是一种资源的闲置,企业如果能够看到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资源就等于发现了一种不要成本的资源。

但在另一方面来讲,好多公司、私营企业甚至大的个体工商户却急需法律服务人员,有的大的公司成立了内部的法务部,招聘了常年在公司上班的律师进入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其实这样成本很高、服务质量很低,因为律师进入企业后,要拿企业的工资,要提供办公场所,要为法务人员办理购买“三金”等,企业法务部的人员不参与外界诉讼业务,远比不上外界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

不能拿起公司的工资甚至享受了公司的相关待遇,没有危机感进取心较差,对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不利,自然他们很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还有一大部分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但他们都是找本地所谓的“知名”的“大律师”,这些所谓的“大律师”案源多,整天忙忙碌碌很少有时间去公司,即使公司有案件办起来责任心不是太强,因为他们实在是时间太紧顾不过来,相反年轻律师很清闲,却没有案件办。

如果公司能够作为出资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公司就可以随时随地来安排有时间有能力的律师为企业做事,同时律师事务所本身并可能成为公司的负担,它本身是能够自我运转的(只是在初期公司可能要出资扶持)。

二、公司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能够上规模,因为目前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成本摊派制,律师事务所没有积累,不利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这种原因之所以存在是目前法律制度造成的,律师法只准律师来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规定统一收案统一缴费等等,实践中就变味了,大部分律师没有集体观念,大部分收入都装入囊中,所里是个空壳,如果公司企业能够介入律师行业,能够用企业经营的理念,来管理经营律师事务所,其实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企业(最多是个特种行业的企业),那么律师事务所肯定会越做越大,反过来律师事务所也会给企业带来优质的法律服务人才,为公司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公司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会给企业添加经济上的负担,实际上公司提供的是管理、经营理念和前期启动资金,以后律师事务所运转起来应该不需要公司补贴钱,律师事务所可以做为独立公司的一个独立法人进行自我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上去了,自然会吸收很多年轻、高学历的律师入所,这些年轻的律师会给公司发展智力上的支持。

四、公司的出资人地位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虽然作为公司、企业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没有规定,但在上海、北京等地企业作为出资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屡见不鲜,公司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可以和合伙人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公司还可以直接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律师法只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来创办,但没有禁止非律师做为实际出资人来创办律师事务所,因为非律师(指公司、自然人等)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所有人,以及办公物品的所有者以及合伙协议来支配和管理律师事务所。

五、公司如何支配和利用律师来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本人认为公司、企业开始如果有案件、非讼业务需要律师去做,可以支付最低的费用,参照援助案件或一些保险公司的支付标准来给律师报酬,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开票,企业内部作为工资福利来走账,当然既然公司是出资人,那为什么还要支付费用呢?可以这样看公司内部职工哪个没有工资,公司设立律师事务所,解决的是公司随时可以找到律师为自己公司服务,并且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如果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起来了,有结余了,因为律师事务所也是公司的,也可以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的费用,这些应该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来探索。

综上所述可见公司参与或单独设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和律所的发展都是有利的,现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风险匆匆,二者合作有百利无一害,何苦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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