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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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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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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成立侵权行为不仅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还要有损害结果,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也许有人认为如果冒名贷款已还清就不存在任何损害结果,银行也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公民姓名权的曲解,姓名权不同于名誉权,只要有了冒用别人姓名的行为,损害事实就已出现,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侵害姓名权。

披露冒名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如果贷款合同中的签字确属他人恶意盗用、假冒,且因冒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被银行视为不诚信之人,应当视为公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如果银行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处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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