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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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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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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主席受法律特殊保护,其在任期届满后劳动合同自任期届满之日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等同任期。2、《工会法》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条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不以劳动者实际上遭受了损失为前提,也不要求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一致。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与该单位工齡挂钩。

是社会保障金性质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进行的救济,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关,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质。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都有共同条件:    (1)必须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事实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6、《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体年龄的除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有严重过失不予延长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规定的情形,即:    (1)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劳动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视为有“个有严重过失”。

8、据上,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适用的是过错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使其遭受损失的赔偿,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范畴,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9    综上,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因为是可以并用的。10、另注: 工会主席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与普通职工不同。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比照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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