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括
卢某与范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孩子成年后,卢某在网上认识了大龄单身女性韩某,其独立的个性、成熟的气质深深吸引了卢某,聊了几天之后就相约见了面,二人慢慢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韩某要求卢某离婚,卢某不愿意,便与韩某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未来二人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且如果任意一方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另一方为该方的监护人。
后二人的关系被妻子范某发现,卢某选择承认错误并回归家庭,韩某遂要求卢某依照协议履行义务,韩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关于这份协议一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第二部分为监护协议,该协议为部分无效。
卢某与韩某的约定关于财产共有的部分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且系无权处分。“公序良俗”由两部分构成,“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应该具有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卢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即违背了公序良俗;
卢某未来获得的财产,系其与妻子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卢某未经范某同意,擅自处分与韩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综上,卢某与韩某关于财产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监护协议部分,因卢某和韩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韩某若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协议,该协议则在卢某或韩某需要监护时生效。
当然,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卢某与韩某对于监护部分的协议大概率都不愿再继续履行,二人也可协商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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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从财产性质来看,过错方给第三者的转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无过错方有权以此要求第三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若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第三者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
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书按以下要求写:1、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2、写明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2、写明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问题;5、写明财产分割意见;6、其他约定;关于出轨,如果男方属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男方属于过错方,女方可以要求财产上的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法院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2、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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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另一方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一)协议分割 当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
1、按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分割,双方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平分,女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男方在双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损害的程度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赔偿的具体办法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有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肯定是在应判归女方所有的财产中予以赔偿。2、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收入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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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女方怀孕、终止妊娠或者分娩后的一定时限内,男方都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况:对于女方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行为,比如说因为出轨而怀上别人的孩子,这时候男方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男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可以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
婚内出轨给小三的钱是能要回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