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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签的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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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签的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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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括

卢某与范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家庭和睦。孩子成年后,卢某在网上认识了大龄单身女性韩某,其独立的个性、成熟的气质深深吸引了卢某,聊了几天之后就相约见了面,二人慢慢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韩某要求卢某离婚,卢某不愿意,便与韩某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未来二人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且如果任意一方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另一方为该方的监护人。

后二人的关系被妻子范某发现,卢某选择承认错误并回归家庭,韩某遂要求卢某依照协议履行义务,韩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关于这份协议一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第二部分为监护协议,该协议为部分无效。

卢某与韩某的约定关于财产共有的部分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且系无权处分。“公序良俗”由两部分构成,“公序”是指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应该具有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基本伦理要求),卢某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即违背了公序良俗;

卢某未来获得的财产,系其与妻子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卢某未经范某同意,擅自处分与韩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综上,卢某与韩某关于财产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监护协议部分,因卢某和韩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韩某若要求卢某继续履行协议,该协议则在卢某或韩某需要监护时生效。

当然,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卢某与韩某对于监护部分的协议大概率都不愿再继续履行,二人也可协商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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