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子女入户如何进行办理

问题描述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子女入户如何进行办理
1个回答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在港、澳出生尚未取得港、澳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四)《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五)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

五、申请材料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报入户子女的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同时提供其港澳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免费提供,可在各分局办证大厅索取或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