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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描述

“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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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法律效力。

  而“订金”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表述,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并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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