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其积极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或者消极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保证他人债务),处于不能满足债权的无资力状态。
在近几年我国审判实务上对此已采更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发生履行困难,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侵害,从而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又有债务人恶意与受益人恶意之分。关于债务人恶意,只要债务人超过其清偿能力而为法律行为可推定其为恶意。
关于受益人恶意,仅指受益人于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为行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无须受益人有危害债权的意思,受益人对于债务人的恶意也无须有所认识。
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准,且受益人的恶意证明,一般要求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者,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此外,债务人的行为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分,有偿行为的撤销须前述主客观要件俱存,并且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其二者间的法律关系。
而无偿行为的撤销,受益人仅因此失去无偿取得的利益,故仅有前述客观要件即可。
三、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一)变更权说。
该说认为,因合同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实质性效力发生变化,故称之为变更权。
(二)诉权说。
该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关,当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诉权。即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撤销。
(三)形成权说。
该说现为通说,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四)可能权说。
该说认为,如果合同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灭,故称之为可能权。
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
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合同撤销权的一些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合同的撤销权不是我们随便就能行使的,要确定好相关的行使主体时候才能行使,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知道合同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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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八种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
撤销权的时间期限是一年。因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的时间期限为九十日。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在撤销事由的,则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上述期限的,则应当由解除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多久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
如果是利用小区所有电梯设置广告的,其收入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利用小区内部分电梯设置广告的,则收入应当归部分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广告设置在哪幢房子的电梯内的,则收入就归哪幢房子的业主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一、民法典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是谁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
双方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双方无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时限为1一年,这个时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时间开始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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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 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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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汇票的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接受汇票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代理付款银行。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
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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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2、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