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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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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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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谁出具

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用。

遗嘱可否作为继承登记要件

遗嘱可以作为登记申请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大类,一般而言,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而且可以订立多个遗嘱,公证遗嘱也不例外。究其效力,又有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等适用规则。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规则来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调整,如第1125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规则,第1141条规定的特留份规则,第1143条规定的遗嘱无效规则,第1155条规定的胎儿预留份规则等。

有鉴于继承的复杂性,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5条、第1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并在第15、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形。

据此,如当事人仅提供遗嘱作为申请材料,即使其为公证遗嘱,也不宜直接作为继承权的依据,还应结合其他材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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