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在进行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行。这一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
其一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
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二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
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
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察法中警察官员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
二、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点:
其一,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一条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侦查人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件。
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一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是需要“相当的证据”、“足够的理由”认定犯罪,而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而非的证据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被疑人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怀疑,而不是侦查、司法人员的主观猜测。
其二,罪重条件。在实行捕、押合一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逮捕措施应当与被捕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用,而不能不成比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可能判处拘役或单独判处附加刑的嫌疑人不能适用逮捕。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可能超出被捕人应受的刑罚惩罚,从而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其三,危险性条件。逮捕嫌疑人,必须有逮捕必要。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而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隐藏、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以及实施新的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实施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也是体现了逮捕应具备危险性条件。
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其它任何疑问,欢迎来进行律师咨询。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往往就是有些人存在侥幸的心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拒不执行,这不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了亵渎。我国对这类案件也愈加严厉,下面小编就为你讲解拒执罪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方便你理由手中的法律武器对犯罪人做出有力的惩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
共同贪污,顾名思义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贪污行为,相比于个人贪污来说,这种贪污行为更为隐秘而不容易被发现。那么,共同贪污的要件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一、遗赠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遗赠生效的要件如下: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公民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以下这些: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不予逮捕的条件有哪些不予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第一,涉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1)有证据证明未发生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
一、公安机关地域管辖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可以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两个角度来理解,刑事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对于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犯罪、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犯罪和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都有分别的规定,详见以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规定 一般认为有如下四个条件: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请求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前途命运,为此既要防止多数派股东的专横,也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我国参照国际立法惯例,规定了享有请求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确立有权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当时持股原则”,即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时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过错中
律师解答向公安机关申请财产保护是没有用的,只有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护的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对方财产的资料以及担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
1、外国人在澳洲只可买全新住宅,外国人在澳洲不能购买已建成的二手住宅,在获得FIRB批准后,可构面澳洲全新住宅。2、外国人不可进行房屋拍卖,如果是新房可以拍卖,但一般新房拍卖相当少见。3、虽然澳洲对于外国人买二手房有限制,但是对于买房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4、有签证的外国人可以买二手房,但是买来的房屋只能做自住用途,不能出租,并且在签证到期前三个月要将这套房产卖掉。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案情 2008年11月28日傍晚,司机兰某和车主连某驾
关于逮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
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以下这些:1、刑事拘留后的法定羁押期限一般为三到七天,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则没有限制,可以一直羁押到案件审理完毕;2、刑事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做出决定。逮捕则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
公安机关不能刑事和解,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和解的权利,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公诉案件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
刑事诉讼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未达到法定条件,不能批准逮捕,即“存疑不捕”,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分析狗咬人了归公安机关管。公安机关可以对受伤人员的直接损失进行调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
朋友你好,我提出以下意见供你参考:1,当事副庭长不应当构成枉法裁判罪;2,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条件是审判活动中,诉讼保全与审判活动不是一个概念;3,枉法裁判的前题是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副庭长的行为是基于原告立案和原告的保全申请,不构成违反法律和事实;4,如果构成,这个副庭长也不是主犯,指令他的上司是该案的同犯.主犯。但该案没有如果,副庭长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