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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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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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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最近给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回复,可能会减少一些人对房子70年土地产权的担忧。今年早些时候,媒体报道了温州一批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当时地方政府要征一笔很大的税,后来该问题交给国土部去处理。国土部最新的复函是,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新*社对此称赞为温州一小步中国一大步。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这么讲。

现在的问题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自动续期”,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规定,“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该法制定的《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则明确提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要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各地方政府采用的都是后者,如北京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法律上的这种障碍必须解决。

虽然《物权法》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没有明确说免费,但根据当年参与该法制定的专家的说法,所谓“自动续期”就是自动免费续期的意思。

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这个意思,但在它产生理解歧义时,应该按照有利于权利(民众)而非权力(政府)的角度去执行,这符合法律优先保护权利的立法原则。

如果这样来理解,鉴于《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更大于《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以在这个全民重视的70年大限问题上,应尽快修法,并做出自动免费续期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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