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
民事诉求,即民事诉讼请求的简称。它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进行诉讼所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请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
一、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不同做法
民事审判实践中,就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或应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相关纠纷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纠纷性质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根据我们的随机抽样调查,因主管范围问题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的占比已超过两成。
2.不考虑行政因素,径行审理民事纠纷。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故无须考虑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遵照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
如在一相邻权纠纷中,法院即认为,违法建设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相应的认定与处罚,对于通风、采光、安全等受到实际损害的房屋产权人而言,并不影响其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遵循行政行为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的重要性体现之一,即部分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正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内容。
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尊重并直接适用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中止民事诉讼,等待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
4.将行政先决问题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据证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对应的文书属于证明力较强的公文书证,是当事人作为支持自己主张或抗辩理由的证据,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审查、认定。
二、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类型化思路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内容与民事纠纷样态二者本身的多元化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在处理上,以上四种处理方式本应各有所用,但因法律规定中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本身的内容及其对民事纠纷的具体影响,就该问题的解决制定专门的操作性规范。我们建议,这一规范可以明确以下事项:
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前置事项、并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权限冲突问题
有学者曾言,是否为民事诉讼之范围,应以原告起诉所主张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认定。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解决审判权限冲突问题的基准。
对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大部分的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属于此),其引发的纠纷本身并非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处理。
对行政前置事项,因行政处理是民事案件受理与处理的前提,法院应在行政前置程序未处理之前,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中止审理,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属于此类情形,如劳动者未经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驳回。
对并行的行政管理纠纷事项,虽然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也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可构成独立而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争议的解决并不以行政行为的结论为前提,故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民事法律直接予以处理,行政处罚行为多属于此类型,如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可根据举报、巡查等,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程序与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民事赔偿互不排斥。
民事诉讼是维护大家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大家在生活中可以积极地使用该项权利,但是在很多的时候,很多问题并不像大家想得这样简单,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建议您寻求法律的帮助,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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