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的有关规定中,规定了任-职手续的办理、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相关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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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任-职须通过办理任-职手续加以确认。办理任-职手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二是任-职手续如何办理,即任-职程序。
(一)任-职手续的办理
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凡下述情况,需要加以任命:
(1)取得官员身份;
(2)由一种类型的官员改换成另一种类型的官员;
(3)第一次授予职务;
(4)授予不同基本工资的另一职务;
(5)授予不同职称的另一职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3)转换职位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即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
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第二种类型是当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任免机关应及时加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即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种类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2.任-职程序
任-职程序是指任命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过和完成的步骤。公务员的任-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授予公务员一定的职权,这种授权行为是十分严肃的工作。
因此严格履行任-职程序有利于提高任免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
(4)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另外,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还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公务员的级别或工资档次。
(二)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对兼职的管理是公务员职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各国公务员制度大多有公务员兼职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公职,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兼职。
不少国家将前述内容作为公务员的纪律来规定,要求公务员遵守。
我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职务关系对公务员实行管理。如果公务员身兼数职,就会出现多种职务关系和多种包含职务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
同时,一个职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包含一定的工作量,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如果身兼数职,公务员将难以专心致志、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职务虚设,使某些职务的工作落不到实处,降低工作效率。
(2)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有必要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公务员因特殊需要而兼职的情况。
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因特殊需要在行政机关内兼职时,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需要兼职者实际参与工作并履行职责。
(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必须自主经营。
如果公务员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就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规定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既能防止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现象。
这一规定,与公务员纪律中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
(三)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这对于年轻优秀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中的任务越来越重,国家对公务员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公务员,特别是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既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学习所任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还要有旺盛的精力和强健的体魄。
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年轻化。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2)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合理的新老交替。在过去的干部人事管理中,我国由于缺乏对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实际上造成了不同层次的职务都以退休年龄为最高任-职年龄,使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人员挤在同一年龄平台上。
这样,形成了人才断层,妨碍了正常的新老交替。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要有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形成各级职务公务员年龄的梯队结构,实现正常、合理的新老交替。
当然,实行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应掌握适度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根据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现实社会条件,积极探索,逐步实现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梯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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