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一、所内受理的案件,发现重大疑难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二、案件讨论先由承办人员提请,由调委会主任召集、主持、全体进行讨论。
三、参加案件讨论时,由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情况及本人意见。
四、讨论决定后,由调委会拿出承办意见和讨论论点。
五、对难度较大的案件,采取集体协作办案的方式。
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
一、设立纠纷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二、统一统计标准。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统计说明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三、调委会应在充分利用报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统计调查,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定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四、要认真做好专题、月度、季度与年度矛盾纠纷统计分析,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五、及时汇总上报。调解的民间纠纷每月底统计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助理员上报县司法局。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限: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二、阻止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四、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纠纷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或者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应,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素粗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矛盾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主任署名、调委会盖章。
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每月一次,尤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二、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XX因素。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统计表》和纠纷排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XX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XX事件。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
调委会工作制度一、调委会及调解小组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及队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调解组织要教育调解员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民间纠纷,受案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根据易发生纠纷的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防患于未然。四、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公德。五、积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2、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4、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岗位职责制度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和当地民风民俗;2、建立矛盾预测、预防、预警、排查、化解机制,及时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提出矛盾纠纷处理意见;3、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矛盾纠纷;4、发现矛盾纠纷或治安、刑事、涉稳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
机构负责人:董春来 联系方式:
当事人欠了网贷还不上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与对方进行协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分期归还;2、协商不一致的,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着被诉的风险;3、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
你好,请陈述一下具体的问题,以便能准确的给予回复。
机构负责人:胡德祥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潘碧光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徐栋霖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丁世财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张富国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亢颖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张金来 联系方式:
网贷逾期不偿还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与罚息,还会被网贷机构催收,经过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的,网贷机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予以立案,法院依法判决后,网贷机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机构负责人:周锦荣 联系方式:
机构负责人:练世云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