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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现过期药品,但未使用,按劣药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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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现过期药品,但未使用,按劣药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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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品如何处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没有上架投诉也会收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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