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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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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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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

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

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度合作医疗筹资缴费时间截至2006年12月25日,参合人员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药费用可以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

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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