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可以重新约定份额吗
可以共同磋商将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但共同共有本身不可以重新约定份额。
其次,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
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
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
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也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见合伙合同)。
两者的不同点:
①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②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异同点产;
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大家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学习能到了解到的。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标的物的可分性。
共同共有还是要更加灵活一些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那要看之前的分配是以何种形式如何分配的
如 果三个人都同意重新分配也是可以的 麻烦情况再说具一点 根据您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法律意见。谢谢谢谢!!
可以,您需要将产证、约定份额的相关文书递交到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完成后会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发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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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这样约定比较清楚,以后一旦分割,基本大原则按照产权约定份额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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