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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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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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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018年7月25日我受我方当事人的委托拿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去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调取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结果被告知律师持法院调查令不能调取相关的税务抵扣证明。

并明确给出了相关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密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单位介绍信;

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为此我还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同行和税务局的法制科、信访科等相关领导,得出了一致的说法,税务抵扣证明不能调取律师,只有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才能调取。

为此我很不解,为何有的部门可以调取相关的证据,而有的部门却不能相关的证据。在税务局调不到东西后,我又去社保局那边去调取材料,同样的是拿着调查令和律师证原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就是配合予以调取的。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律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有权调查取证,而这些不同部门的不一致的行为无疑是打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应当视为法院内部人员调取证据一样吗的性质,且律师自身也是具有对证据的保密义务的,不会私自出卖证据及违反相关的职业准则;

再者就是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本来就是民事案件,现阶段法院的法官现状是案件多追求结案率,要让法官抽出来时间去有关部门去调取相关的证据根本上来说基本上是纸上谈兵,有关部门适当的放宽所谓的部门规章,与民诉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接,可以大大的节约司法资源,也许能更好的促进现阶段的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最后律师的职业素养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有的律师确实是不负责,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的调查令为了不正当的商业目的,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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