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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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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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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4项罚款5元以上50元以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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