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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有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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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有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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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因修建垫江县桂溪镇月河小区于2006年起至2012年期间向原告某砖厂购买红砖。2006年4月13日以月河小区C组团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据一张,并附售砖凭证一张,收到红砖4500匹,单价0.2元每匹,金额为900元。

2010年1月18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砖厂出具欠款凭证两张。其中一张金额为19900元,一张金额为9690元。两张凭证的摘要均注明为今欠到**砖厂(砖款),盖有被告某公司公司财务专用章,有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批注:以前帐已结清,列应付款,**砖厂。

2012年2月18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两张欠款凭证上签名。2021年3月29日原告某砖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92662.30元。

法院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砖厂购买了货物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某砖厂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给了被告某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

被告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支付原告某砖厂货款。因被告某公司未按时按时支付原告某砖厂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原告某砖厂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被告某公司给原告某砖厂出具的欠条的最后时间是2012年2月18日,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某砖厂也未提供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

被告某公司提出原告某砖厂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某砖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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