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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许可对外接诊触犯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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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许可对外接诊触犯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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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刑事罪第057号2007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京山县罗店镇仁和街特1号自己家里开设诊所行医。

2008年2月12日8时许,该镇桥头湾村七组村民谢某甲、李某甲夫妇因其儿子谢某乙(2006年1月21日出生)生病找秦国浩诊治。

秦国浩在对谢某乙检查、诊断后,即安排其女儿秦某按自己开具的处方对谢某乙进行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谢某乙出现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烦躁不安,秦国浩即对谢某乙进行人工吸痰,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后,将谢某乙急转罗店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08)法医病理F-035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谢某乙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其过敏性死亡的发生系头孢三嗪所致。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11)医鉴字第1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谢某乙符合药物所致的过敏性休克死亡;

在其生前使用的药物中,丁胺卡拉所致过敏性休克的可能性较大。其送检验材包括死者谢某乙的脑、心、肺、肝、脾、肾、胃等脏器组织病理学切片25张及蜡块25块。

法院认为,被告在找卫生局申请开办医务室未获批准后,在看到他人未办证在街上接诊后,自己也开了一家诊所对外接诊,被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案发后被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及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对秦国浩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秦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从表面看,被告具备医师资格,且有医学中级职称,不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

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不应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而应定性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为被害人看病就诊的行为没有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被害人死亡属于药物过敏的意外事件。

但是,无论如何被告是在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非法行医,在诊疗的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被告人秦国浩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医师执业等证书,但其执业注册地为深圳华程门诊部,且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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