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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限制高消费,起诉退出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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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被限制高消费,起诉退出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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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实生活中,应他人之邀或因各种原因,到其他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公司因司法案件被执行、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也会因此受到被限制高消费的影响。此时,法定代表人可否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退出手续?

深圳地区的一个判例可供参考。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303民初5201号

一、基本案情:

1997年4月30日,深圳市瑞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设立时的股东包括李xx、李xx、深圳市xx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后来,公司的股东只剩1个自然人,为陈xx,持股比例100%。

2007年11月2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李某为董事,任期3年。

2007年11月22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

2020年4月14日,李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委任重申函》,载明其再次向公司重申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董事长等所有职务,请求公司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变更期间,李某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公司称,因为公司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无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李某办理变更登记。

李某于是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原告起诉诉求:

1.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情况:

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并非被告公司员工、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报酬或工资。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深圳市瑞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调查情况:

法院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2020)粤0304执恢xxxx号案件的执行情况,福田区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1.被执行人深圳市瑞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该院有对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没有单独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影响及于法定代表人李某;

3.该院在执行xx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品xxxx有限公司、深圳市瑞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xx、詹xx、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注的主要被执行人为深圳市瑞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其名下财产问题多次要求该院恢复执行,李某的诉讼请求对该案执行有影响,建议通知申请执行人,保护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由股东或股东提名的其他人作候选人,经股东大会任命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任命产生,任期三年。

本案中,首先,原告于2007年11月被任命为董事、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并不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知情并同意担任该职务;

其次,被告公司在庭审中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循内部自治程序予以处理;

最后,被告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及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影响另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参与管理,“挂名”到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该“挂名”的做法依然可能被法院认为隐含了“不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知情且同意”的意思。

2.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被挂名的公司在相关司法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影响。

此时,即使公司自愿配合,也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同时也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办理法定代表人的退出——因为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

[注:本文案例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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