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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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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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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政   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严XX侦查阶段的律师;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严XX,男,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羁押于兰州市红古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变更对犯罪嫌疑人严XX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严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根据犯罪嫌疑人严XX的父亲严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严XX的父亲严XX愿为严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严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经济犯罪,非暴力性犯罪,变更强制措施无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危险,且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没有暴力性催收等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1、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在大学上学期间,经人介绍向有资金需要的人出借资金,在整个出借过程中自己从未实施暴力催收也未委托他人暴力催收,整个借贷行为均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该行为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

2、严XX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其法律意识淡薄,且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3、严XX日常表现良好,乐于助人,在新冠疫情期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为战胜疫情积极贡献个人力量。

以上情况均能说明严XX的主观恶性较小,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严XX于2022年4月被强制传唤,直至到2022年4月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此期间应属于证人身份或者一般性排查询问阶段,在此过程中严XX就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之规定,严XX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且投案后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如严XX涉嫌非法经营罪成立,也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根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标准,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涉及的非法放贷数额累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以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适用缓刑的 规定,即使严XX涉嫌非法经营罪名成立,也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四、严XX系在校学生,恰逢毕业之际,有诸多的考试以及毕业手续需要本人办理。

严XX系学生,学制四年制,但因严XX未完成教学任务,故延迟一年毕业,按照上述学院的教学计划,严XX于2022年7月毕业,严XX目前尚未毕业,近期需要参加毕业考试以及办理毕业手续等。

请办案机关能够考虑上述情况。                                                                              

五、严XX在询问过程中就全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不会发生串供行为,更无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严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且严XX系在校大学生,以及结合严XX的日常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

恳请贵局,准予对犯罪嫌疑人严XX取保候审

此致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

申请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

赵政  律师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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