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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工程款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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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工程款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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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款的范围 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工程款的税率工程款属于纳税的范围,因此工程款也是需要纳税的建筑工程款税分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这些,分别的税率如下:1、营业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按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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