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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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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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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 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 蔬菜地, 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 (下同 ) 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 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 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 房屋 由建设单位另行 征地 移迁重 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 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 ; 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 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 拆迁 ,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 违章建筑物和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 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以上就是土地承包费收取标准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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