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主被市交委认定非法营运行政处罚3万元,一、二审法院认为对网约车界定为非法营运并不准确,均判决撤销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广州市交委败诉。判决书指出,对于网约车等便民且无危害的新型行业应有适度宽容和理解,并指出仅仅处罚司机而不追究平台责任有“选择性执法”之嫌等。
案情
网约车车主被行政处罚3万元
今年38岁的蔡某在广州生活了10多年,在网约车兴起的时候,加入了滴滴顺风车平台。
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司机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天河区棠下村,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
其后,蔡某驾驶自己的车将该乘客搭至棠下村时,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涉嫌违章,对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乘客正在下车,而蔡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同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
网约车属预约出租车 处罚定性有误
蔡某不服,于去年5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原告蔡某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营运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新的商业模式,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为是司机个体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实施的行为。
蔡某以自己所有的私家车加入“滴滴打车”平台,原告的经营行为由“滴滴打车”平台和作为驾驶员的原告两个主体共同完成,“滴滴打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被告广州市交委对“滴滴打车”平台与原告共同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完全忽视了对“滴滴打车”平台的调查和处理,将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于原告一方,既事实不清,又显失公平。
法院同时指出,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重点。法院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预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
被告认为原告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的规定属于定性错误,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广州市交委所作的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给无危害新型行业适度宽容和理解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是一种新的服务业态,是传统的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新的商业模式。一直以来,相关法律对网约车的规定不明确,网络预约出租车这种新的交通服务模式在交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模糊发展状态,直至2016年“58号文”致力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的行业改革,推动了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两种业态的融合发展;随后,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发展定位,确定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监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发展一直持支持、鼓励与引导的态度。
对这种伴随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被广大老百姓普遍接受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新型行业,应当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出现,为广州市民提供了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较好解决了广州市民出行难的问题,也缓解了广州市公共交通压力。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规范不到位、社会负面影响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从严定性、从重处理,将新生事物抹杀在成长过程中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审
市交委上诉称网约车有安全问题
一审宣判后,广州市交委不服上诉,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同年5月16日其作出处罚决定,而原审判决引用的“58号文”和“暂行办法”的印发时间均是2016年7月,实施时间均为同年11月1日,原审判决引用上述文件及规章作为对过去行为的认定依据并不适当。
同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时出租车客运仅有巡游出租汽车一种模式,未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发生时的网约车运营行为定性为出租汽车客运行为依据不足,其处罚并无不当。
另外,案发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约车平台界定为承运人,即便按照最新的网约车规定也是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并认为,网约车存在明显安全问题,其无序发展增加城市交通拥堵。上诉人作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未明晰前对网约车加强监管,是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
就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近年出现的服务行业,必然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产生各种影响。鼓励和支持交通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但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理念下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司机虽没有取得相应的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未取得旅客运输行政许可而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单个非法营运行为存在重要区别。
面对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规范的新生事物,作为行政机关的上诉人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
而上诉人直接将刚刚出现,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生事物定性为“非法营运”,并适用相关规定将其混同为一般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基于同样理由,《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仅仅是规范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无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内容,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条例,认定蔡某的载客行为违法亦属不当,应予纠正。
网络平台运营商、司机以及乘客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的共享经济模式的三方参与主体,仅对提供服务的司机作出处罚,而至今未对网络平台运营商作出处理,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风车如果有合法营运证件的,不算非法营运。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交通运输部表示,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而且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关于合乘性质的顺风车一直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所以执法过程中
如果定性非法营运,大概两万以下,不过现在滴滴顺丰并不是违法行为
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交通运输部表示,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而且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关于合乘性质的顺风车一直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所以执法过程中
一、2018年私家车做滴滴快车相关规定据悉,新政明确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登记为出租车。新政指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记者了解到,新政分别规定了网约车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司机三者全部必须从各地交委交
没有营运证的车辆进行载客当然不合理,查到肯定会被处罚,但一般不会那么倒霉被查到的,顺风车接客的时候看下客人总共搭乘的次数,次数多的话一般不会有问题。
1、上海专车有规定,顺风车没有。拼车属于提倡的,只不过没有明确。2、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1)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2)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
一、乘客身份验真后获赠意外险打开滴-滴出行客户端,顺风车页面上清晰标注着:车主和乘客均需进行注册身份验真、接单身份验真、隐私保护设置、夜间出行保护、安全百科学习和顺风出行保障6个步骤后,才可使用顺风车业务。体验发现,要想重新使用顺风车打车功能,大概需要两分钟操作时间。其中,注册身份验真需上传本人身份证照片正反面、并进行人脸识别对比进行实名认证;隐私保护设置需在滴-滴提供的系统头像中选取一个作为外显
顺风车收费:为不同的城市车主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起步价为5元到10元之间,里程的分摊费基本为每公里1元。 滴-滴顺风车付款教程介绍 1、打开滴-滴打车软件后,有着滴-滴专车,滴-滴顺风车,滴-滴出租车,滴-滴快车,点击滴-滴顺风车在要去的地方输入你的目的地,选择你要付的小费,点击马上叫车。 2、叫车成功后,会显示司机姓名、所在出租公司、车牌号、所在方位、预计等待时间等信息,如果一定时间内没有司
1、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跑滴滴,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规范滴滴打车的运行,国家规定滴滴在运营的时候是需要拥有合法的营运证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说的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滴滴顺风车是不是合法的自从出现滴滴司机强奸杀害女乘客的事情后,滴滴平台已经在全国下架了顺风车业务,滴滴顺风车虽然合法,但已经令公民产生很大的信任危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滴滴公布自查进展,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我们在针对郑州顺风车案件的自查中发现,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
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或者吊销驾照,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具体有情况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
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事件 就在三个月前的5月6日,一个21岁的女孩在搭乘滴滴顺风车过程中,被司机杀害。这件事引起了人们对网约车安全隐患的反思,当事公司滴滴出行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改。然而这个事件发生还不到100天,悲剧再次上演了。昨天,在浙江省乐清市,一名20岁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强奸杀害。小编力求整合各方信息,还原事件经过。 20岁女孩乘滴滴顺风车失联后遇害 据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公安官方微博
一、有案底能注册顺风车吗1、有案底不能注册顺风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
如果是合理次数的顺风车,保险公司一般是会赔付的。因为顺风车是一种节能、环保、共享的出行方式,一种节约了社会资源的共享经济模式,所以顺风车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一种非营运行为。所以,保险公司是需要对顺风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
如果是合理次数的顺风车,保险公司一般是会赔付的。因为顺风车是一种节能、环保、共享的出行方式,一种节约了社会资源的共享经济模式,所以顺风车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一种非营运行为。所以,保险公司是需要对顺风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载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租车拼车要经过乘客同意,否则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拼车不是非法营运,也不能算非法营运。两个同路的人去同样的地方,拼车前往,既环保又低碳,不但省钱也避免了空载率,是应该值得提倡的!乘客帮忙分摊一些油费也出于情理之中,不然,如果乘客打的前往花费的费用也会更多。 2、非法营运的是主要以依靠营利为目的,抬高价格.或者没有营业执照就直接用来载客的,没有安全保障的,这种才是非法。有地方法规规定的,未经乘客同
顺风车是合法的,因为不是盈利的,属于合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顺风车是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属于典型的分享经济,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为此,出租车改革方案中对其明确鼓励。但受到鼓励的合乘需要满足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规定,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