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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逼员工辞职,员工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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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逼员工辞职,员工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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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公司为了省成本,把两个岗位的工作合并成一个人的工作,现已把我的工作交接出去了,公司叫我写辞职书,如不写就待岗培训给最低标准工资,现在公司已经不安排我工作,就等我写辞职书,我该怎么处理?

    王律师解答:这是一个“公司不安排员工工作让员工闲着没事干逼员工主动辞职”的职场常见案例,目的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种事,员工要怎样处理才能使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要定性“公司不安排工作让员工闲着”是什么行为,然后再来看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违反了劳动法员工辞职是否应该获得补偿。

     公司不安排工作让员工闲着--这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行为范畴。关于劳动条件,这个争议比较多,我比较倾向于以下定义。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不安排张三工作,那肯定是不安排工作任务、不提供生产物料工具设备或不提供办公工具等,理应看作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张三应该仔细阅读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合同相关条款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什么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阐述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

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要求公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面已经讲过“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让劳动者闲着”--这一做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条款,张三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数额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以上条款,张三在公司干几年,公司就应当支付几个月的补偿金。

    维权方法:将公司不安排工作来逼迫自己辞职的行为说成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来要求补偿金,这种做法维权难度比较大。

原因除了前文所说的“劳动条件”这个看法争议比较大外,还在于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前,张三有必要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去要求领导安排工作时将领导的谈话回复录音,比如拍下电脑被搬走,权限被限制等等,只有这样,赢的几率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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