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资格、被告信息明确以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法院也是会立案的,没有证据不影响立案。
但是,证据对于官司的输赢却是至关重要的。证据问题是证据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证据可分为三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例: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②书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例: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③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④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⑤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⑥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例:法医鉴定、指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⑦现场笔录: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例: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⑧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例: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
⑨电子数据: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
例: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三)证据必须满足的三个特性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对形式真实的要求。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即是内容真实的含义。
2、合法性:包含主体合法、来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3、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判断证据是否有关联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确认证据自身能证明的事实;第二,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诉争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
第三,判断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
(四)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规定可分以下五种情况。
①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②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
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③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④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⑤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例:小李说小王欠他钱,那么小李就要列举出小王欠钱的证据。但是如果小王说明明我已经还钱了,则需找到已经还钱的证据。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2、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3、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4、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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