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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监高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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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监高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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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及一个概念“董、监、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

“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的“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监、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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