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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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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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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司某某在经营某刻章门市期间,因帮助从事花木销售客户代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将客户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人像照片等信息提供给被告姜某某,由被告人姜某某联系一位网上人员伪造花卉园艺师《执业资格证书》84本,每本赚取50元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司某某将客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人像照片直接提供给赵某推荐的网上人员伪造花卉园艺师《职业资格证书》100本,赚取每本约300元差价。

截止案发,被告人司某某共办理花卉园艺师《职业资格证书》184本,获利约34200元。

上述花卉园艺师《职业资格证书》经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查询,均无相关证件信息。

裁决结果

2022年5月17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六百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扣押于某县公安局的涉案物品,用于犯罪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等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该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宽、从轻处理。

律师建议

上述提到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只有《最高人们法院、最高人们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累计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该司法解释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其他类型的证件未有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前文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精神,采取严谨和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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