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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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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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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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