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9李某华为自已所有的号牌为云A880PH的雷克萨斯ES350车在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一般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
李某华在当天交付了保险费。
2012年1月19日,李某华家属李某林驾驶车辆在青海省德令哈行驶过程中不慎撞上土堆,李某林继续行使到车辆熄火无法再次启动后李某林拨打了95518报案,保险人派员到现场查勘,查勘后定损为65000元。
因当地施救条件有限,双方同意将出险车辆拉到西宁修理,到西宁后得知西宁无4店也不能修理,不得已又将出险车辆拉到了兰州修理,产生修理费77666.50元和施救费用12000元。
代理人代理经过:
修理之后,李某华到保险人处索赔,保险人认为投保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继续行驶,扩大了损失,只同意在定损的65000元范围内赔付。
李某华认为应当赔付修理费用77666.50元和施救费用12000元。
李某华委托代理人起诉维权,代理人周进律师分析本案存在二个争议问题:
一是:修复投保车辆产生的费用高于保险人定损的事故估损金额,被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索赔,但保险人只同意按定损金额赔付。
二是: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承保车辆的驾驶人没有及时停车报案,而是继续行使到车辆熄火无法再次启动才报案要求施救,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送达保险条款,在诉讼过程中保险人并未提出投保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继续行驶扩大损失的免责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并交纳保险费后双方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李某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现李某华诉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付的修理费用77666.50元和施救费用12000元并未超出李某华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故李某华所诉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华李德华支付保险赔偿金89670.50元。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修理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依据道交法第76条赔偿。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以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作为修理和赔偿的依据;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也可以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车辆修理费进行估价,并按物价部门的估价结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1.案情简介 李某为其新购买的福-特全顺15座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51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2003年7月12日下午普降暴雨,造成部分路段大量积水。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某街时,对面驶过一辆载货车,造成路面积水涌动水位上升漫过空气滤清器进气口,积水经空气滤清器和涡轮增压装置被吸入发动机燃烧室,产
和你没关系了,让保险公司处理就行,你就告诉他愿意起诉起诉就行
你好,是违法行为,可能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建议你们尽快杜绝。
对方可以直接联系对方保险公司,只要定损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会认可的,实在不行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
您好,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
发生交通之后,我们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对于人员伤亡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那么,交通保险赔付医药费赔80%,剩下的谁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保险赔付医药费赔80%,剩下的谁出 可能是由于全责方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对应的不计免赔险,导致保险公司不赔剩余20%,该部分应当由全责方个人承担。 如果对方不赔,可直
1、购买工伤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最低限制一般是十六周岁,而最高限制一般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前者是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限制,后者是退休的年龄限制。一般在该期间范围内的职工是可参保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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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及实务界不少人主张,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于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财产损失时,方可追究其他人员之赔偿责任,而无论保险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金赔付责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后,退股时只需要对自己认缴的股份承担责任,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其他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不会对此负责。那公司股东退股时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股东退股时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应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金。单位违规辞退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1、公司章程仅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由董事长或是经理担任的,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是不会写明具体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所以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公司章程,还是需要看原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明确标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姓名,2、而一般在公司章程中,是不会具体知名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因此公司章程在原则上是不需要修改的。3、公司章程不变更但是要备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股东会罢免案后,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要及时进行变更
私人房产是否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私人房产是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的,但根据该房产所持证件及房产用途的不同,需出具的材料也有所区别。工商局要求提供材料如下:1、房产证相关证明;2、居委会证明;(房产用途为:商铺,办公,商用则不用。)3、租赁合同原件;4、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开区工商局须提供)房产可用做办公场所的证件有以下几种:1、房产证:复印件(1-3页),如果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达三人及以上的,
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公司入股为法人股东,个人入股属自然人股东。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
国企员工一般可以依法开公司。但是如果该员工与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则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或者从事同类的业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1、不能。个体户不是单位,是属于自然人的,而且是属于无限责任的个体经营所以是不可以做为股东的,目前法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还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登记类法规尚未将其列入股东范畴。2、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属性从最高院解释方面讲,个体工商户要以经营自然人名誉参加诉讼,从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规范看没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提交材料。
你可以不提交辞职信 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单位不提供宿舍 你可以自行解决住宿。
个体工商户股东不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所谓的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他人(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名义,参与合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有无实际出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真实出资,即便未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是取得收益的依据。没有实际出资